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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发布日期:2017-10-10 浏览次数:4153 来源:本站

郴州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7年10月01日 07:31    来源:三湘风纪网   浏览数:5215

  近日,郴州市纪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郴州日报社原党组书记、社长廖建华违规公款旅游、公款送礼、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10年至2015年,廖建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外出考察学习为名,先后四次与他人到贵州、福建、广西、云南等地旅游,并使用公款报销旅游费用共计3.76万元,其中,廖建华应承担个人旅游费用0.83万元。2011年至2013年,廖建华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共计19.66万元。2008年至2017年,廖建华在端午、中秋、春节等节日以及本人生日等时间,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共计 34.77万元。此外,廖建华还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廖建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市商务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邓叔平违规收送红包礼金的问题。2012年至2016年,邓叔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协调工作项目及借节假日之机收受私营企业主及社会其他人员红包礼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此外,邓叔平还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邓叔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朱贻祥等人违规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公务活动中违规饮酒等问题。2017年5月23日至24日,朱贻祥带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安全监管科李佑明、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毛翔组成督查组,到桂东、汝城开展2017年春季全市学校食品、饮用水安全和传染病防控专项督查。5月23日晚餐,朱贻祥、李佑明和桂东县陪同人员县教育局基教股股长黄顺洋、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餐保化监督管理所所长李明、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郭宇翔共5人违规饮酒。5月24日中餐,督查组成员和汝城县教育局副局长邓启平、基教股股长游小文、基教股干事何艳丽、汝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股股长范建华等人违规接受被检查单位汝城县某幼儿园的宴请,朱贻祥、李佑明、邓启平、范建华等4人违规饮酒。5月24日晚餐,朱贻祥、李佑明、邓启平、范建华,马桥学校校长谭建亮,副校长何志州、胡鹏翔等7人在马桥学校食堂违规饮酒。督查组及桂东、汝城两县陪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且在公务活动中多次违规饮酒,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朱贻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佑明、毛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桂东县陪同人员郭宇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黄顺洋、李明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县教育局副局长李本涛对公务接待活动违规提供酒水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书面检查处理。汝城县陪同人员邓启平、游小文、谭建亮、何志州、胡鹏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范建华、何艳丽受到行政警告处分;马桥学校副校长祝战军、何黎斌受到书面检查处理;县教育局局长黄祥雄、纪检组长秦永优受到书面检查处理。

  4、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科科长陈志春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问题。2017年8月,陈志春在办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审批过程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该公司的宴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9月,陈志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郴州市纪委)